首页 »中捷动态 »中捷沙龙

中捷沙龙

银行热点法律问题释义之---共同还款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最后编辑:2017/05/26

共同还款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1、什么是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2、担保的种类与还款形式?

担保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一种是连带担保。

一般汽车贷款协议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都会规定担保为连带担保。你可以看看你签的那份合同有没有明确写明是连带担保。如果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默认为连带担保。负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向被担保人启动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债务。相反,如果是一般担保,只有在债权人向法院告诉了,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方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不能满足后,方可以向担保人主张。

3、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对于借款人来说,债权人可以在2年之内(有规定的时间其算点,这里不想述)向其主张,超过2年没有主张,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即是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对于担保人,一般都在6个月左右。

4、应当签署《共同还款责任确认函》的情形?

《共同还款责任确认函》是对借款人申请的贷款享有共同所有权,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共有人签署的文件。在民事法律中,讲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共有人对借款人申请的贷款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同时就应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因此需要签署《共同还款责任确认函》。

共有权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的共有关系,如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取得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二是约定的共有关系,如两人或多人按照之间的约定对取得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共同还款责任确认函》的签署,根据共有关系产生方式的不同,也就有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购房时,如有配偶,则其配偶基于婚姻关系对取得的贷款产生法定共有,即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签署《共同还款责任确认函》;二是两人之间联名购房时,以其中一人作为借款人银行申请贷款,另一人基于对房产的共有关系,应当作为共同还款人签署《共同还款责任确认函》。

5、在借款人未结婚、离异、丧偶的情况下,其父母是否应当签署《共同还款责任确认函》?

在借款人未结婚或离异、丧偶的情况下,一般操作惯例是要求其父母签署《共同还款责任确认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深究该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与其父母并不存在法定的共有关系,且在不存在约定共有的情况下,借款人的父母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应在《共同还款责任确认函》上签字。

正确的做法是让其父母签署《不可撤销担保书》,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6、《同意抵押声明书》的签署原则是?

《同意抵押声明书》的签署原则与《共同还款责任确认函》的签署原则是一致的,都是建立在共有关系的基础上的,《同意抵押声明书》是对借款人用于抵押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利的共有人签署的文件。

7、借款人用于抵押的房产系两人共有,共有人是应当签署《同意抵押声明书》,还是在抵押合同上的抵押人处签字确认?

如用于抵押的房产,该房本上或购房协议上只体现借款人的名字,那么其毫无疑问的作为抵押人出现,签署抵押合同,其配偶基于可能存在的对抵押房产的法定共有权,签署《同意抵押声明书》。大家注意,我刚才说的是可能存在的共有关系,因为夫妻之间仅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享有法定的共有权利,如果借款人用于抵押的房产系结婚以前所得,该房产只系借款人的个人财产,不能认定为共有财产。同时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对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将原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改为夫妻共同所有,也可以将原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转化为个人所有。我们在做贷款的过程中,没有义务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判断借款人用于抵押的房产是系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是个人所有的财产还是共同所有的财产。即使我们作出了相关的判断,也可能因为借款人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导致判断不正确。因此我们在贷款工作中,只要是借款人抵押其房产,如其有配偶则应一律让其签署《同意抵押声明书》,来保证抵押关系的有效,贷款的安全。

如借款人用于抵押的房产,该房本或购房协议上体现为两人共有,那么该两人均应作为抵押人出现,签署抵押合同,不应签署《同意抵押声明书》。因为此时房产属于二人共有,二人同时在抵押合同上签字,才表明是以整体的房产做抵押,如只有一个人签署抵押合同,那么只是以其共有的份额做抵押,而非以整体的共有财产做抵押,不利于保障银行的利益。

在此我们还需注意一个问题,在房本上明确为二人共有的情况下,还应当考虑该二人是否存在配偶,如有配偶,则根据上述的原则应当让其配偶签署《同意抵押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