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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热点法律问题释义之---资产抵押方面的问题

最后编辑:2017/05/26

资产抵押方面的问题

1、什么是残值抵押?

所谓残值抵押,就是当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时,可以用抵押物的价值减去其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所得的差额,以该部分差额价值进行再次抵押,担保另一笔债权的履行。

下面举例说明该问题,几年前张三为购买A房产向银行申请了一笔商品房按揭贷款,当时A房产总价款为50万元,首付10万元,贷款额度40万元,抵押率为80%。通过这几年的还贷,现张三的该笔贷款剩余本金20万元,此时A房产升值市价为100万元,现张三欲再次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一笔消费贷款,是否可行。

在该案例中,张三几年前购买的A房产,现以升值市价为100万元,根据80%的抵押率来看,以A房产为抵押可以申请一笔80万元额度的贷款。再考虑到张三的原贷款经过几年的还款,剩余本金已经降到20万元,用80万元的贷款额度减去20万元的原贷款剩余本金,银行还以向其发放60万元额度的贷款。虽然,从形式上看原贷款额度为40万元,新贷款额度60万元,两笔贷款的总额度已经超出了A房产的抵押额度80万,超出A房产的抵押价值,但就其抵押的实质债权来看,原抵押剩余贷款本金为20万元,新贷款剩余本金为60万元,两笔贷款相加剩余贷款本金为80万元,符合A房产的抵押额度,因此在理论上来说是可行的。

在此处也要区分原贷款的性质,注意循环授信贷款业务下的操作方式。如原贷款系循环授信贷款,贷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其已归还的部分存在再次申请使用的可能,其剩余的贷款本金处于一个不确定的数值,此时就不能用80万元的贷款额度减去20万元的原贷款剩余本金,而应该是用80万元的贷款额度减去40万元的原贷款额度,以其所得的40万元向张三发放贷款。

2、以同一抵押物向两个不同的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时,抵押权如何实现?

在《担保法》和新实施的《物权法》中对此都有相关的规定,借款人以同一抵押物向两个不同的抵押权人办理抵押贷款,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情况下,需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时,要按照规定的顺序清偿,即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该清偿顺序规则导致,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全面的保障。因此在开展该类业务时,原则上应针对本行原贷款客户操作,避免因抵押权人之间的顺序问题产生利益冲突。

3、办理残值抵押贷款若导致总贷款余额超过房屋实际价值,银行是否办理?

《担保法》对于残值抵押有明确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残值抵押必然涉及到对抵押财产的评估,因评估操作存在着高估房产价值的可能,导致据此发放的贷款超过房屋的实际价值。

同时新实施的《物权法》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根据物权法法的规定房地产的评估报告,不再作为办理抵押贷款的必要条件,在不出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情况,发放残值抵押的数额就难以确定,极易导致发放残值抵押贷款的数额随意化,导致总的贷款余额超出房屋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保障债权的安全性,银行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4、借款人在办理残值抵押时,若有两份借款合同如何履行?

即借款人在履行该两份借贷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如果对其中一份借贷合同如期履行,不存在违约情况,但对另一份借贷合同未能如期履行,存在严重违约现象时,此时问题就产生了,该两笔贷款,其中一份正常履行不能解除,另一份因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可以解除合同,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款优先受偿,这时两份合同的履行出现了不同步的问题,容易产生纠纷。

因此在开展残值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当让借款人出具一份声明书。声明其存在严重违反任一借款合同条款时银行即有权宣布该合同,并同时提前终止另一份借款合同,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以拍卖抵押物的所得提前清偿该两笔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