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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热点法律问题释义之---协助司法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时的问题

最后编辑:2017/05/26

协助司法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时的问题

1、协助执行中,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供了工作证后是否还应提供执行公务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8、9、10条规定,有权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冻、扣时应提供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1条规定:法院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应提供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鉴于上述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提供何种证件存在不一致。我们认为,为确定执法人员的身份,经办人员应要求其至少提供工作证件,同时还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证件是否为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

2、如何审核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有权机关提供的协助通知书上没有县、团级(含)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是否不予协助?

经办人员审核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

(1)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机关县、团级(含)以上机构出具;

(2)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4)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对有权机关提供的协助通知书是否需要县、团级(含)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问题,以协助冻结为例答疑,本答疑同样适用于协助查询和扣划。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9条(二)规定: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县、团级(含)以上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否签字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只要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县、团级(含)以上有权机关出具,即使没有县、团级以上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银行也应积极予以协助,不得推诿。

3、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首次最长期限为6个月,如何计算冻结的起始时间?

此问题涉及期间的计算问题,《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如经办人员受理1笔协助冻结通知,冻结期限应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受理冻结的当天不计入冻结期限,但冻结的效力应从有权机关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的次日算起,至冻结之日六个月后到期日24时止。

例如:某人民法院2005年2月1日到某银行要求冻结A公司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6个月。计算时冻结期间应为2005年2月2日至2005年8月1日,但冻结的效力应自2005年2月1日至到期日的24时止。若该法院没有办理续冻手续,即可视为冻结自动解除。

4、受理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事宜是否需要履行内部签字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1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12条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根据以上规定,对配合查询事项,人民法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履行内部签字手续,对冻结、扣划等事项,法律规定“应立即协助执行”。因此,经办人员在司法机关查询后要求冻结、扣划的,应立即冻结后再按照我行操作规程履行内部手续,防止在办理内部手续过程中出现款项被支取的情况发生,以避免遭受处罚的风险。

5、经办人员如何处理有权机关只提供自然人户名/单位名称而没提供个人账号/单位账户的情况?

按照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要求,2000年4月1日以后,自然人存款应当使用实名。在我国自然人重名现象比较普遍,如有权机关仅提供存款人姓名这一线索经办人员即给予查询,可能造成查询串户并侵害相关重名储户的存款秘密。银行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供被查询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唯一性的信息,以便于确认。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对司法机关只提供户名而没提供账号的储蓄存款可否查询的批复》(银办[2001]421号)明确规定:对司法机关只提供存款人姓名而没提供其他任何能够确认存款人身份线索的个人存款,银行不应协助其办理查询。

6、如何处理有权机关要求查询存款人异地开户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3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此规定为我行要求有权机关应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开户机构执法提供了依据。但若银行系统能够支持异地查询的,经办人员应积极协助执行。

7、经办人员如何处理有权机关执法人员通过代为送达的方式解除冻结、扣划等措施?对有权机关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冻结、解除冻结的可否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21条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上述通知书。从人民银行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或律师等执法机关以外的人员不得代为送达有权机关的司法文书,异地有权机关可以委托本地有权机关代为送达。

鉴于经办人员在协助冻结、扣划时,要核查执法人员证件、核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故对有权机关要求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办理冻结、扣划手续,建议其通过本地有权机代为送达或直接办理。对于法院解除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1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规定,我们认为,经办人员可以在核实确系执行法院邮寄送达且手续合乎要求的情况下办理解除手续。而对于其他机关的解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8、在协助执行时,涉及被查询人存款已做贷款保证金质押使用的是否也应提供?

在协助执行时,涉及被查询人的存款已做贷款保证金质押使用的,如果司法机关要求查询某当事人名下的所有款项,则该当事人名下的保证金也应提供,如司法机关要求提供的是某一特定帐户的款项情况,则无需提供。

但需注意:在回执上应注明已质押的事实,并在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措施后书面提出优先权主张。

9、协助有权机关处理解冻手续应要求其提供哪些要件?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对经办人员如何处理解冻事宜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可参照协助有权机关冻结时的标准从严掌握,要求执法人员提供工作证件/执行公务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如:提供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请参照第7条答疑。

10、协助扣划(查询、冻结)过程中,人民法院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与裁定书中的被执行人不一致,经办人员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金融机构依法负有保护单位和个人存款安全的义务,同时也负有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的义务。

银行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工作证件/执行公务证、法律文书等的完整性及相关内容的衔接度仅进行表面审查,包括审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是否与实际被执行人一致的义务,如果不尽一致,协助执行裁定或通知书是否解释了生效判决(调解书)中义务人与实际被执行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金融机构无权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裁决文书的正确与否。即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有错误,也只有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此之外其它任何机关无权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有关事实或原案争议做出任何处理。人民法院保全与执行有过错的,当事人可通过国家赔偿或执行回转等途径解决。申请执行人有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关责任。

在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与实际被执行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银行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如法院坚持予以执行,则银行将相关情况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上注明后,按照法院的指令协助执行。

11、协助冻结工作中,A法院冻结某账户后,冻结期间内B法院也来冻结该帐户,如果A法院冻结到期前又办理续冻手续的,我们应该给哪家法院办理冻结手续?

这涉及一个轮候冻结的问题,对同一笔款项或账户,不同的人民法院或同一人民法院因不同的案件可以轮候冻结。轮候冻结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经办人员应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冻结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冻结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冻结登记,并书面告知该笔款项或账户已被其他人民法院院冻结的事实及冻结的有关情况。

冻结法院依法解除冻结的,排列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转为冻结;冻结法院对冻结的款项或存款账户内的款项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冻结自动失效;冻结法院对冻结的款项或存款账户内的款项部分处理后解除冻结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冻结自动转为冻结。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续冻手续时排列在先的A法院应在有效的冻结期限内进行,该法院仍为冻结法院,如冻结期限到期之日银行营业终止时该法院没有办理续冻手续的,视同冻结自动解除,B法院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12、协助人民法院扣划存款时除要求其提供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外,是否还要求提供扣划裁定书?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同时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13、在办理对公汇划的过程中,如遇有权机关查询该账户余额并要求冻结或扣划,经办人员如何处理?如此时正在进行汇划手续,是否应停止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13条规定: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藏或转移存款。

《支付结算办法》第174条规定:“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据此,在办理对公汇划的过程中,如遇有权机关查询该账户余额并要求冻结或扣划,应及时停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并积极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如此时正在进行汇划手续,应立刻停止。

14、有权机关提供的冻结/扣划通知书上格式不一致,是否应协助办理?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协助执行文书有统一、明确的要求,因此只要有权机关提供的冻结/扣划通知书内容清晰、准确,要素齐全,其他司法文书符合要求,经办人员就应积极协助办理,不应仅以格式不一致为由予以拒绝执行。

15、如何处理纪检机关要求银行配合的协助执行事宜?

目前,党的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的操作程序并附有文书格式;监察部1999年6月7日印发了《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其中式样10即为“查询存款通知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纪检机关的查询,其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上述监察文书,对于纪检机关的冻结,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协助冻结涉嫌人员的存款。

16、审计机关是否可以跨区域查询?

2006年修订后的《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帐户。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8条规定:审计机关需要到异地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可以直接到异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也可以委托当地审计机关查询。

据此,各行应严格按照现行《审计法》和 “通知”积极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