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捷动态 »中捷沙龙

中捷沙龙

银行热点法律问题释义之---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风险

最后编辑:2017/05/26

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风险

劳务派遣做为近年来用人单位用工的一种新形式,劳务派遣以其机制灵活、用工效率高、便于管理、有利于人才流动而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也广泛被我行采用。劳务派遣制度确存在一定的优点,如可以减轻我行的工作的负担,将人员招聘、入职、离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的缴纳等日常人事管理事务转移由派遣单位承担;由于劳务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降低了我行与员工直接发生劳动纠纷的几率,可以规避一定的用工风险和责任。该制度在以前的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并无详细的规定,因此引发的争议没有统一的解决方式,造成该劳务纠纷的问题比较严重。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弥补了该缺陷,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采用该模式用工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采用该模式用工给我行带来了现实的风险。

1、劳动者的工资与保险由谁负责?

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因此,劳动者的工资与保险应当由派遣机构承担,但是,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2、用人单位已经聘用劳动者,将劳动者关系转到劳务派遣单位,自己是否免除了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

实践中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却找来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欲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使用人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该种方式并非真正的劳务派遣,而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摆脱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3、用人单位与没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达成派遣协议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未进行严格审查,与不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将被确认为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介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法院将根据情况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确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摆脱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4、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的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如未按规定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用工单位已经把该部分款项全额支付给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还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给付双倍数额的可能。作为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规避用工风险的情况无可厚非,但不能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