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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座——押担保实务

最后编辑:2017/05/26

第一节 物权法综述

1、物权法在民法典的重要位置

2、物权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影响

第二节 物权法在担保物权方面的新规则

1、可作担保的物的范围扩大

2、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顺序规则

3、善意取得对于动产抵押的影响

4、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转让规则

5、抵押权的顺位规则

第三节 可作抵押物的范围扩大

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押:(一)动产(二)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节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顺序规则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节 善意取得对于动产抵押的影响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六节 抵押权与债权的转让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节 抵押权的顺位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