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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座

最后编辑:2017/05/26

何为物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何为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何为物权法

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法律。

物权法之作用——定分止争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慎到《慎子》)

物权法之作用——人和政通

有恒产者有恒心 ——孟子

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也道也。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 (商鞅:《商君书·定分》)。

案例

赵某通过中介公司将自已的位于南京某区的房屋卖给李某,李某和赵某及其妻子“黄某”一同到区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拿着公证书和买卖合同,李某和赵某及“黄某”到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李某搬进房子半年后,一自称赵某妻子的女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李某此时才知在四个月前,该女子将公证处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公证书,后公证处撤销公证书后,该女子撤回行政起诉。提起民事诉讼,李某以善意取得和有办理产权过户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该女子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证。

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屋产权证为赵某。

问题一:该房屋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问题二:赵某妻子是否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案件如何处理?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登记

动 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动产的登记对抗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预告登记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并非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占有人占有动产或不动产,可以区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用益物权人、动产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租赁权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借用人对于借用物的占有、保管人对于保管物的占有、承运人对于托运货物的占有,也都属于有权占有。小偷盗窃他人物品等,属于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

第一,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扣除其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没有此项权利;

第三,依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仍不能弥补权利人损失的,善意占有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有过错的,仍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