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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示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请示汇报制度

最后编辑:2017/05/26

第一条 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团队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全国、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有国际影响的案件均属于重大案件;疑难案件是指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争议的案件或者新型案件。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中,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法律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后再继续工作。

第三条 以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管合伙人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

(三)集团诉讼案件;

(四)涉及政府机关的案件,涉及局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

(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六)涉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的案件;

(七)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八)经济改革转轨过程中引发的案件;

(九)宗教案件;

(十)重大、新型、疑难商事、民事案件;

(十一)已经被多家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案件;

(十二)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

(十三)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其他案件;

(十四)主管合伙人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 第三条中的第(一)、(二)项案件代理时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请示,第三条中第(三)、(四)、(五)、(六)项案件应及时向北京市司法局汇报。

第五条 集体讨论指每周六上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管合伙人或所合伙人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六条 律师在提交集体讨论问题时,本人应出席会议,在会议前三天,将下列书面资料交给主持人:

(一)案件情况简介;

(二)必要的资料和证据;

(三)列出需要讨论的问题。

提交讨论问题的律师应作好涉及所提交问题的讨论记录,并应列入卷宗归档。

第七条 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管合伙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

(二)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三)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四)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第八条 案件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由主管合伙人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第九条 五名或五名以上的主办律师对主管合伙人的决定意见确有异议的,可以向合伙人扩大会议提出复议,复议程序按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条 承办律师必须按照集体讨论或合伙人扩大会议复议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若有违反,该案不得归档,且按本所相关规定对承办律师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