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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示

诚信信息披露制度

最后编辑:2017/05/26

1.本所严守诚信,绝不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本所律师必须严守诚信,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本所和律师行业的信誉。

2.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对委托人敷衍塞责,玩忽懈怠。对委托人提出的要求,要及时回复。凡属合理要求,要积极办理;对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

3.律师应当注意自己的形象,积极进行自我宣传,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自我吹嘘。

4.律师办理案件,要遵循节约、高效的原则,不得增加委托人负担。

5.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视其情节予以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分。

6.对律师的处分,本所将向有关当事人进行通报。

7.对律师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分进行披露,本所将遵循律师协会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