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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示

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档案制度

最后编辑:2017/05/26

第一条 为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业律师的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提升律师的整体形象,加快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全力打造诚信律师,根据滨州市司法局要求,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建立律师信用档案和信用警示制度。通过电脑对全所所有律师建档立卡,将纳税登记、年检审计、投诉及处理、开展法 律服务、参加公益活动等有关情况载入档案。对服务不到位、投诉不查处、管理不规范的律师发出警示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条 凡在本所依法执业的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 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所律师信用档案制度内容包括:

1、执业律师的姓名(附照片)、执业证号;

2、律师是否被委托人投诉过,是否受到过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或本所的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

3、各执业律师的主要法律服务领域;

4、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各执业律师在收费标准幅度内的具体收费额度以及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和基数;

5、实习律师、辅助工作人员的姓名(附照片)、工作范围和职务;

6、律师执业流程;

7、律师职业道德纪律规范;

8、律师执业廉洁自律的承诺;

9、司法厅(局)、律师协会及本所受理投诉的电话号码。

第五条 本制度所列内容通过下列方式公示:

1、汇编成册置于本所各办公室,可以公开查阅;

2、信用档案通过本所网页向社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聘请 律师时均可以查询。

第六条 本所依本制度的各项内容,委托人或其他客户要求执业律师给予详细说明的,本所执行律师应当详细作出说明。

第七条 本所对已出台的内容,可以进行完善、修改和调整。

第八条 本所安排专人受理投诉。受理投诉工作人员的姓名予以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经本所律师大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