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捷案例 »中捷案例

中捷案例

帮人挂条幅电击致残 雇员受害雇主连带赔

作者:郑新兵律师 最后编辑:2017/07/05

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类型:雇员提供劳务受伤侵权纠纷

指派单位: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 郑新兵

[]

2005年时某某携妻子王某某从乐陵来到滨州打工,租房居住在滨城区和平居委会联谊街,婚后育有一子。从2008年开始时某某夫妇在滨城区某冷饮批发部从事送货工作,按照送货数量赚取提成,每年四月到十月是他们这份工作的旺季。送货闲暇,时某某也在外干点零活赚些外快补贴家用,一家三口的小日子过得其乐融融。

但是,一场突如其来的横祸改变了这个寻常家庭的命运。2014年6月6日,时某某跟着李某、牛某来到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十一路路口一大楼楼顶上从事广告条幅悬挂工作。承接制作安装该条幅的是某广告公司的赵某,李某经常为赵某从事安装悬挂条幅工作,但其手下没有固定干活的工人,由于这次安装悬挂的两个条幅(长25米宽3米)比较大,李某便通知牛某找两个人一起干,牛某找来时某某和另一案外人王某,几人同时爬到九层楼高的楼顶,赵某指挥着把其中一条幅顺利地挂在了大楼西侧,临走时安排把另一条幅挂在大楼东侧。当时因条幅被风刮起,条幅上因固定而穿的钢丝绳碰到大楼东侧的高压线上,只听到“轰”的一声巨响,一股强大的电流通过时某某抓着横幅的双手穿入全身,条幅连电起火,紧接着他变成了一个“火人”。时某某当即被送往滨医附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烧伤创面主要位于面颈部、双上肢、胸腹部、双下肢,烧伤面积达到体表的35%,NOS深二度、10%,三度、25%,创面污染严重,大片表皮烧焦脱失。2014年6月21日,时某某被进行了游离皮肤移植术,之后继续消炎治疗。

突然得知丈夫发生意外烧伤的消息,王某某感觉整个家好像塌了天一样,她不得不从老家叫来父亲和弟弟一起照顾丈夫。刚开始,赵某、李某和牛某还能共同协商如何分担时某某的住院费用,赵某交了1万元,李某某交了25000元,但因牛某一分钱未交导致三人赔偿意见不一致,赵某和李某也不再继续支付住院费用。院方整天催着时某某的妻子缴费,而赵某等三人不出钱,自家的一点积蓄和从老家借来的钱也已花光。2014年8月3日,因再无法筹到钱继续康复治疗,时某某在手部伤口未愈合的情况下出院。

丈夫躺在病床上治疗时,王某某多次找赵某等人协商拿钱治病,却被强硬地挡在门外,王某某感觉身心疲惫,难以支撑。正当走投无路、一筹莫展时,一次偶然的机会得知丈夫的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她马上找到了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诉讼为自己的丈夫讨回公道,法律援助给了这位重压下的女人活下去的勇气。

2014年8月12日,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郑新兵律师接受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承办时某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接案第二天,郑律师就到医院看望了时某某,详细询问了事故发生经过,接着又到事故现场勘察并拍照,希望能还原事故发生现场的情景。该大楼高九层,东侧有一条高压线,电压标识牌显示为30千伏安,高压线产权单位为电力公司,大楼产权单位为市西办事处,处于闲置状态。

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查看事故现场后,又仔细查阅了《电力法》和《电力设施安装标准》等相关规定。当晚7点,郑律师再一次到事故现场实地测量了高压线与大楼的间距,该30千伏安高压线与大楼的间距符合电力安装规范要求,原本想把电力产权单位列为被告只能放弃。经过深思熟虑,郑律师决定以雇员提供劳务受伤侵权纠纷案提起诉讼,把赵某、李某、牛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298632.27元。

2014年11月7日开庭审理,赵某即对时某某委托滨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七级、住院期间两人护理、院外一人护理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经二次鉴定,原鉴定结论被维持。

2015年1月12日第二次庭审,原被告之间、三被告之间是何法律关系及赔偿是否适用城镇标准等问题成了法庭调查和辩论的焦点。援助律师有备而来,向法庭递交了赵某的谈话录音证据,举证证明被告三人曾认可并承担原告医疗费的事实。证人房东贾某、同事张某、韩某某等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六年前就在滨州市市区居住并工作的事实。庭审中,原被告各方针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援助律师围绕受援人被雇佣这一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庭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认定雇佣关系成立、原告时某某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2015年9月13日,法庭作出判决:赵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89589.68元;李某某、牛某某连带承担50%的责任,赔偿149316.14元;时某某总计获得238905.82元的赔偿。

该案历时一年零三个月,当援助律师把判决结果第一时间告诉受援人时某某夫妇时,他们激动地流下了眼泪,一年来的辛酸苦楚没有白费,他们仿佛还在梦中,不敢相信眼前的结果。

【法理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侵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赔偿责任分配依据:时某某作为雇员因提供劳务自己受到伤害,作为赵某既是接受劳务一方、也是作出指示、选任的定作人,赵某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30%);李某作为承揽人同时也与牛某共同作为时某某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50%);时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案件点评】作为一名律师,一个法律人,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弱势群体一方外来务工者与雇主之间产生纠纷需要援助时,在外来务工者受到侵害合法权益需要法律保护时,要及时伸出正义援助之手,尽职尽责的去办理案件,尽最大努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