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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案例

以案释法 ——代书遗嘱与自书遗嘱哪个效力高

作者:郑新兵律师 最后编辑:2017/07/26

一、案情简介:

孙某生前经历两次婚姻,与前妻育有一女孙小甲已成家,与后任妻子董某生育一子孙小乙尚未成年;为防不测,2011年5月的一天,孙某自书遗嘱一份“待我百年后,凡属我名下的财产,均归我儿孙小乙所有。孙某于某年某月某日书”交于董某保管。2014年2月1日,孙某在病床前将财产中的一部分(银行存款58200元、购物卡2000元,XX广场的办公室首付款单据9万元)交付给了孙小甲;随后召集妻子董某、儿子孙小、女儿孙小、女婿、大姐、弟弟、弟媳、侄子到场并口头将财产进行了分配(银行存款58200元、购物卡2000元,休闲广场的办公室首付款单据95963元归女儿孙小;银行存款90000元归儿子孙小;住宅两套保持现状);第二天,孙某的大姐孙某丙将孙某的口述整理之后,由齐某、徐某作为见证人,向孙某宣读后由孙某按印、孙某丙作为代书人、齐某、徐某作为见证人签字按印。孙某去世后,代书遗嘱由孙小保存。

因董某对孙某重新分配遗嘱不服,在孙某后世处理完毕、向孙小索要孙某身份证、死亡证明等证件不成的情况下,以儿子孙小的名义提起诉讼,将孙小、婆婆Z女士列为被告,请求依法确认2011年5月孙某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并按此遗嘱继承遗产。

经查,孙某生前财产为:1、房产住宅一套(94平方米);2、位于东北某市住宅一套(99.742平方米)及储藏室一间;3、某小区车库一间(20平方米);4、XX牌轿车一辆;5、银行存款148200元,其中58200元在孙小处,90000元在董某处。

二、法庭审理:

法庭经过四次开庭审理,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新兵代理被告孙小出庭应诉,开庭期间提交了代书遗嘱、医院诊断证明、遗嘱对话录音及文字整理、证人证言、代书人、见证人书写的证明、遗嘱人孙某双手大拇指印模并申请了包括见证人在内的四个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合议庭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提供的自书遗嘱及被告孙小乙提供的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

  • 关于被告孙小提供的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

遗嘱人孙某在代书遗嘱中实际处分的财产为存款148200元、超市购物卡2000元及XX广场购房预付款95963元,对其他两处房产并未处分,且未处分的财产价值远远大于已经处分的财产价值,故遗嘱人孙某处分属于自己份额内的遗产部分有效;见证人虽然未见证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但是见证人持代书人(孙某姐姐孙某丙)书写好的遗嘱逐条逐句求证于遗嘱人,在征得遗嘱人同意后在遗嘱上签名并按印,见证行为合法有效。遗嘱人订立代书遗嘱时,其所住病房主治医师在例行查房时曾与孙某有言语交流,能够证实孙某在立遗嘱时意识清醒,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同时,孙某在代书遗嘱之前已将58200元的银行卡及XX广场购房预付款单据交付孙小,该交付行为与代书遗嘱内容相吻合。综合见证人及在场人员的出庭证言,能清晰地再现遗嘱人孙某订立代书遗嘱的整个过程,故代书遗嘱形成的过程合法有效,法庭对孙小持有的代书遗嘱予以采信。

  • 关于原告孙小甲提供的自书遗嘱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法庭在确认了被告孙小所提供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之后,已无再分析原告所提供的自书遗嘱效力的必要。

最后,法庭驳回了原告孙小对被告孙小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孙小及其法定代理人董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遂驳回了孙小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三、律师点评:

继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纠纷之一,《继承法》十七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以下几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

1、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实践中,见证人一般情况下应是与遗嘱人和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

3、录音(录像)遗嘱是为遗嘱人所做的录音或录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其法律效力在几种形式的遗嘱中最高。

5、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

本案中,董某持有的孙某所做出的自书遗嘱在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不能够证明该遗嘱在订立时孙某的精神状态如何,是否受到了胁迫欺诈;该遗嘱在内容上涉嫌处分了不属于孙某自己的财产。作为孙小持有的代书遗嘱,因为孙某在临终前以实际行动(交付孙小银行卡和购房款收据)变更了原来的自书遗嘱内容,尽管因客观原因没有本人的签字,但是通过其他见证人的证言证实了代书遗嘱是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

四、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不少人老人选择以写遗嘱的方式来对自己去世后的财产预先分配。但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因对遗嘱法律规定知之甚少而导致所立遗嘱无效,不仅愿望未成,还有可能造成子女们打官司分家产。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如何避免遗嘱纠纷的发生?

关于代书遗嘱:

1、代书遗嘱至少要有3个人在场  

对《继承法》第十七条的条文进行分解,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代书遗嘱至少要有3个人在场,其中一人为遗嘱人,另两位为见证人;二是代书遗嘱时间要写清楚,时间要素要包含年、月、日;三是代书遗嘱上至少要有3个人的签名(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2、哪些人可以作为见证人?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律师建议:第一,代书遗嘱的内容要素要完整,尤其是遗嘱时间和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千万不可遗漏;第二,慎重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具有继承关系之外的亲属朋友在场见证;第三,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具有法律知识的朋友协助订立代书遗嘱。

多份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首先,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其次,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第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处理;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律师建议:第一,订立不同形式的遗嘱要注意遗嘱的生效要件,切不可遗漏,否则遗嘱很难生效;第二,变更遗嘱的内容也要遵从法律的规定,做到依法变更;第三,如果对于订立遗嘱的法律规则不是很熟悉,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免除后顾之忧。

 

笔者简介:

郑新兵,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6201010785219),合伙人,中共党员,2010年度滨州市优秀律师、2011年度滨州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12年度全国法律援助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