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1日,正值全国人民在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下,上下同心,全力抗击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滨州综合广播FM88.9“律师说法”节目播出,我所党员律师张戈、郭如雪主动请缨,参与直播了一期特别节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节目制作过程中,因防疫需要全程带口罩。隔着口罩,两位律师给广大听众介绍了我们国家在新冠病毒防控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台相关措施的法律依据、公民应当如何配合防疫管理,以及在特殊时期散布虚假谣言、哄抬物价、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时长40分钟。以下是节目内容提要:
主持人:2020年的春节是不一样的春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成为万众关注的焦点,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知识,依法履行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张戈律师和郭如雪律师跟大家介绍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知识,帮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下面请两位律师跟听众朋友们打声招呼。
张律师:大家好,我是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张戈,很荣幸受邀参加本次节目。
郭律师:大家好,我是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郭如雪,很荣幸受邀参加本次节目。
主持人:今天我们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张律师: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卫健委在报国务院批准后,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了2020 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主持人:今天是武汉“封城”以来的第九天,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武汉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营业。武汉市通过上述措施,对交通进行全面管制,为防止疫情扩散全城封锁。那么武汉采取这种措施的法律依据能给我们介绍一下么?
郭律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集中爆发于武汉这一特定区域,对于特定区域的封锁法律依据来自于《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疫情快速扩散的春运期间,及时采取有效的区域封锁措施有助于防控疫情。
主持人: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我们会看到有些新闻报道部分自武汉来的市民没有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且有的公民个人在检测过程中逃离医院、不配合检查等。对于这种情况下,我们法律是如何采取措施应对的呢?
张律师:本着对个人以及公众负责的态度,在疫情发生时,应该主动就医,积极配合管理,否则严重者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主持人:这段时间针对此次疫情,各种谣言充斥在网络和自媒体,比如喝高度酒可治疗肺炎、熏醋防病、烟花爆竹防病等言论,人民日报等各种官方媒体不断辟谣。对于散布虚假谣言,法律有什么惩治手段么?
郭律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对于我们广大市民要众志成城,合力战胜此次疫情,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主持人:在目前全民动员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情形下,出门戴口罩成为最基本、最有效的防护措施之一,口罩已成为抗击疫情的必备品,但是我们在网上也看到了好多地方的商家高价出售口罩,还有的商家对于生活物资高价出售,并且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顶格处罚300万元,能给我们介绍一下么?
张律师:这些不良商家的行为,严重扰乱的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这就是新闻中报道了好几个受到定格处罚300万元的法律依据。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疫情解除前,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主持人:据中国新闻网报道,1月29日下午,在武汉市第四医院发生患者家属殴打两名医生并撕扯医生防护服,造成医生职业暴露,不得不采取隔离措施,暂时退出医疗岗位。那么首先问一下什么是职业暴露,对于这种在疫情期间的医闹行为,法律应当如何规制呢?
郭律师::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类职业暴露。而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又分感染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化学性(如消毒剂、某些化学药品)职业暴露,及其他职业暴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溺于风雪。”只有横冲直撞的病毒,没有见死不救的医者。医生是疫情防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我们没有任何医学知识的普通民众来讲,疫情面前我们唯一可以依靠的只有医务人员,我们要保护这些“最美逆行者”,千万不要让他们在流汗、流泪的同时,还要再面临流血的风险。
主持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市民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是否应当发放工资呢?
张律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主持人:现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在各个地区,我们会看到防疫宣传标语横幅,还有不同程度的交通管制。包括我们滨州市的各个物业小区、村庄都进行了相应的封闭,防治疫情的扩散。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劳动者不能及时返回滨州上班的情况如何处理?
张律师: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滨州上班的职工,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主持人: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郭律师: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主持人:单位和个人若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如何报告?
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病例的发现与报告”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相关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主持人: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何预防及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郭律师: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所有商业企业都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对旅客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旅客提供早晚体温监测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有条件的,要为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提供单独就餐区域。旅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此外,针对本次疫情,铁路、航空运输和部分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针对疫情地区和确诊、疑似患者及密切同行人员及时推出了相应退改费用减免措施。交通、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相关行业组织、经营者以及平台经营者,在特殊时期更应严格履行法定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消费者合理诉求,减少各方损失。相关行业组织也应起到加强监督、依法维权的作用。
主持人:因疫情防控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旅行服务合同等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而引起的民商事纠纷如何处理?
张律师:根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等。在重大疫情防控过程中,政府部门采取的征收、征用、交通管制等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郭律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