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团队田启梁律师代理的中建一局某建筑有限公司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滨州市市中级人民法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审理终结,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少损失近3000余万元。
【案情简介】滨州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9年在滨州市滨城区开发建设某电商物流园项目,2019年10月份,与中建一局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中由于疫情、市场影响等因素影响,该工程中途停工两年,进而形成纠纷,中建一局某建筑有限公司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诉求滨州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停窝工损失、现场剩余材料费用、疫情防控费、抢工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补偿费 、门窗铝材款、各项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共计107431531.32元。
【律师工作】鉴于本案诉讼标的巨大,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非常慎重,经过多方了解考察,请求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的一审、二审,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遂安排本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具体负责该案的诉讼事宜,并由团队负责人田启梁律师牵头组成专项法律服务团队代理该案,田启梁律师及专项法律服务团队仔细分析中建一局某建筑公司的诉状及相关证据,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工地代表、预算师等人充分沟通 ,审阅施工合同、核实签证及相关证据,开展团队论证和法律分析,制定诉讼方案及诉讼策略,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并书写了20多页的答辩状及证据,对于中建一局的的所有诉讼请求逐一答辩和质证,并就中建一局某建筑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质量提起反诉,该案无论是一审、二审,田启梁律师及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均据理力争,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滨州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中建某局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等总计6100余万元,中建一局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滨州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修复费用及违约金120余万元,后中建一局某建筑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的基础上增加工程款10万元,其他判项维持原判,滨州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非常满意。
【案件感悟】
3、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一定要在施工中遵守法律法规定及相关程序规定,具有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遇到问题及时找律师及专业人士解决,力求将问题、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